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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争议

N号房事件背景下启动的对国内儿童色情网站的调查结果尚未公布,上周,上市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鲍毓明被指长期性侵“养女”一案再次引爆舆论场。其中,鲍毓明的专业法律人士身份、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媒体报道中的立场选择等因素,都使得这一事件极具复杂性。

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鲍毓明在她刚满十四周岁时对其实施了性侵,因此十四岁定为性同意年龄是否合理成为了讨论的焦点之一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表在澎湃新闻的“法治的细节|对滥用信任地位性侵绝不能饶恕”一文指出,尽管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,但年颁布的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明确指出:“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,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”其中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、教育、训练、救助、看护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因此鲍毓明的行为(如果指控属实)可能构成犯罪,但是这一司法意见中的“迫使”限定又很容易被钻法律的漏洞。罗翔因此提议:“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”,“在条件成熟的时候,法律应该明确规定: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,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。”林三土在同名个人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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